引言:《民事诉讼法》始终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尤其是在涉及财产性权益归属、侵权责任纠纷、原告为他人的受托人等相关情况时,由于这些案件中通常不存在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因此法院可能以原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现结合最高法院在传统民商事领域的相关案例将法院认定及答辩要点简述如下:
《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语义而言应包括“利害关系”、“直接”两方面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原告存在被驳回起诉的风险。我国施行立案登记制,实体问题不应当属于立案庭的审查内容。但是,民事诉讼的立案登记制度带来了原告资格扩张,必将给予私人、社会团体组织等利益主张者广泛的、普遍化的表达制度诉求和个人诉求的机会,但并非鼓励社会公众滥诉。囿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司法只能为有权利保护之必要的权利提供保护。
当事人实施诉讼实施权,请求人民法院发动诉讼程序,进行司法救济,应具备一定要件,这一要件包括程序上要件,又包括实质要件,即权利保护要件。当事人在符合上述要件时,才可称为正当当事人,才可受法院裁判之拘束,才享有起诉权或胜诉权。如果当事人要件有欠缺,则当事人所提之诉讼,法院就无义务就请求之法律关系争议予以判决。这些实质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利害关系”的审查实际上是在案件起诉阶段就从实体法意义上来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正当当事人的认定采纳当事人理论,它要求当事人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无利益则无诉权,非实体权利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第二,“直接”利害关系要求原告必须证明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已经或正在遭受侵害,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的”违法侵害,法院才承认原告享有诉的利益、具备原告资格,才可能进入诉讼程序,排除了社会成员对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权益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基于《民事诉讼法》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即使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或经过几轮实体审理,仍然有可能被法院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而裁定驳回起诉。另一方面,“直接利害关系”也可以成为被告方的抗辩思路。
根据最高法院判决,法院可能从不同角度认定原告与本案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虽然措辞不同,但认定内容存在相通之处。结合法理和裁判要旨,关于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辩重点应至少包括:原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当事人是否可作为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案件事实是否直接对当事人主张的权益产生影响等。在涉及刑民交叉、重复诉讼问题时,还应当认定原告是否享有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中的正当权益。
此外,由于原告作为受托人替本人提起诉讼时可能被驳回起诉,这类原告应尽量在诉前取得本人的书面认可,避免程序空转、浪费时间成本。现将相关裁判要旨罗列如下:
原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1.【最高法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057号】涂军、雷小龙股权转让纠纷案(否认直接利害关系)
对于直接利害关系的把握,应结合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进行综合认定。涂军、雷小龙作为圣发劳务公司股东,其股东权益虽然会因公司利益受损而遭受间接损失,但与公司利益受损所提起的诉讼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涂军、雷小龙提起的本案诉讼所主张的利益系归属其个人而非公司。另外,涂军、雷小龙起诉请求胡全胜、唐雪琴交还的公司开户许可证、税务发票准购证、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亦是与圣发劳务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并不直接影响涂军、雷小龙自身利益,与涂军、雷小龙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2.【最高法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99号】浏阳市新文学校、张运釮侵权责任纠纷案(肯定直接利害关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陈金明是新文学校的举办者之一,其提出确认举办者大会决议无效等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原告是否对被告享有诉的利益或权益受被告侵害
1.【最高法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930号】顾辉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否认直接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生效的行政决定,案涉出让合同中涉及的顾辉萍房产已被拆迁,该房产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亦被注销,顾辉萍与案涉出让合同之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不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
2.【最高法案例:(2014)民二终字第81号】辽宁玉深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万顺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邦稀有金属公司与铁岭市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案(否认直接利害关系)
万顺达公司基于其与铁岭市国资委签订的《托管协议》,受托管理铁岭热电公司。东邦公司起诉主张万顺达公司在铁岭热电公司进行工程建设构成侵权,应当停止工程建设。即使东邦公司所主张的上述事实成立,因万顺达公司工程建设侵犯的民事主体是铁岭热电公司,而非东邦公司,东邦公司并非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3.【最高法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973号】驻马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部分肯定直接利害关系)
驻马店广电公司在本案中主要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艾瑞克公司赔偿其对驻马店市光纤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前端支出费用834750元,二是要求艾瑞克公司返还预收的2003年和2004年有线电视用户收视费1816788元。
对于前者,原审已查明,艾瑞克公司建设的有线电视综合信息网前端设备是由驻马店有线电视台接管,而非驻马店广电公司,目前仅依据驻证文[2001]47号文件尚不足以确定驻马店广电公司承继了驻马店有线电视台的资产,因此驻马店广电公司与该项诉讼请求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主体资格。驻马店广电公司申请再审虽然对此提出异议,但是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上述认定。
案件事实是否径行对当事人主张的权益产生影响
1.【最高法案例:(2014)民二终字第15号】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周伟建、王曼郦、广东中顺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否定直接利害关系)
作为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当事人与案件所具直接利害关系,应理解为案件事实径行对当事人主张的权益产生影响,当事人可作为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如争议事实借助其他事实、行为方与当事人所主张的权益发生实际联系,则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形。本案广东城协公司的起诉针对三方主体:一是广东中顺公司其他股东;二是广东中顺公司;三是成都中顺公司。根据广东城协公司的诉请内容,其系基于广东中顺公司股东身份,主张股东权益或以股东权益为基础的相关权益。但,就广东中顺公司的股东权益而言,广东城协公司与上述三方均不能形成直接权利义务关系。
2.【最高法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835号】卢龙县永平纸箱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侵权责任纠纷(否定直接利害关系)
纸箱厂的资产被处理的原因在于卢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印刷厂破产还债裁定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农行卢龙支行向人民法院的申请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纸箱厂不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
3.【最高法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281号】深圳市盛康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肯定直接利害关系)
利明泰公司因出让隆侨公司股权而对九策公司享有债权,在新增股东盛康达公司和惠泽津龙公司认缴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该29.98%部分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会发生变化,由此影响利明泰公司质押权的实现,侵害利明泰公司的债权。因此,利明泰公司对隆侨公司的股权具有法律上的利益,案涉增资扩股行为与利明泰公司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4.【最高法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404号】李桂娟、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侵权责任纠纷案(肯定直接利害关系)
案涉《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的委托人是戴明宇,受托人是秦皇岛银行,而借款人是安盛公司,故戴明宇与秦皇岛银行、安盛公司之间存在委托贷款关系。安盛公司为案涉借款向秦皇岛银行提供了土地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抵押法律关系为涉案委托贷款资金设定,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仅为居间代理,其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故戴明宇享有抵押权。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李桂娟在受让债权同时,取得了抵押权。现在李桂娟以其受让戴明宇的债权及相应的抵押权,秦皇岛银行向双滦区法院出具《证明》,导致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物灭失,损害了其抵押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李桂娟与秦皇岛银行之间的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李桂娟是该侵权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5.【最高法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6号】瓦锡兰芬兰有限公司、西特福船运公司与荣成市西霞船业有限公司与颖勤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否定直接利害关系)
西霞口船业委托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作为买方与瓦锡兰公司签订主机供货合同,主机实际由西霞口船业买受,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与本案侵权责任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