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招聘平台 > 正文

漯河市人社局最新发布

  • 2025-11-17
  • 238

快看!

漯河市人社局

2022年度社会保险惠企政策问答来了

一、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险种和期限?如何办理?

答:1.有关政策: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1年。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纳比例为0.3%。

2.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3.办理方式:企业无需办理,人社部门直接在信息系统修改缴费费率参数。

责任单位:市失业工伤保险中心。

咨询电话:0395—3132032。

二、哪些行业(单位)可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否缓缴?期限怎么执行?如何办理?

答:1.有关政策:一是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中的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二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31日。三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四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末缴费月度可于至2023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五是缓缴社保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养老保险中心在职职工部。

咨询电话:0395—3132134。

三、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条件、标准和期限如何掌握?

答:1.有关政策:一是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二是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进行返还,中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75%的比例进行返还。

2.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失业工伤保险中心。

咨询电话:0395—3132032。

四、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对象、申领条件有哪些?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1.申领对象:一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二是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2.申领条件:一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二是自取得证书(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可在12个月内申领补贴;三是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四是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3项)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3.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4.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条件仍按原政策执行。

5.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失业保险窗口。

责任单位:市失业工伤保险中心。

咨询电话:0395—3132032。

五、失业保险扩岗补助如何发放?

答:1.有关政策:一是自2022年5月起,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二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三是实施期限2022年年底截止。

2.所需资料:一是毕业证复印件;二是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3.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失业保险窗口。

责任单位:市失业工伤保险中心。

咨询电话:0395—3132032。

六、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具体标准是多少?享受期限是多久?

答:1.保障范围: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2.发放对象:(一)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二)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对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

3.发放标准:(一)失业补助金:可申领6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参保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二)临时生活补助:可申领3个月,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逐月发放。按260元/月计发。

4.相关事项:(一)在2022年度内,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且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对前期享受过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重新就业参保并再次失业的人员,按重新参保后的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待遇。(二)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应在末次参保地申领。跨统筹地区转迁人员,在转入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审核发放。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三)对于申领时已经重新就业或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予补发。(四)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停发条件,按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6.申领方式:全面推行“全程网办”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申领。对线上申领确有困难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就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下办理。

责任单位:市失业工伤保险中心。

咨询电话:0395—3132032。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