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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最新卫生高级职称申报通知丨提交28项评审材料

  •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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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福建省卫健委与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及《关于报送2023年度福建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个人申报时间截止至10月10日。

01申报对象和范围

(一)凡符合省卫健委、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人〔2022〕111号)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医、药、护、技相应专业高级职称。
(二)凡符合省卫健委、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人〔2023〕105号)条件,从事卫生管理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职称。
(三)凡实行聘任制改革的省属公立医院,申报人员属于上述对象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统一进行评审。
上述人员任职年限和申报工作业绩等所有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

02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可自行登录“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报(系统操作手册于注册登录后见菜单栏“使用说明”-“用户文档”页面),按照《卫生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对应提交相关材料,涉及的表格等也可于省卫健委网站“考试服务”栏目自行下载。



(二)用人单位要严把材料审核关、资格初审关、推荐程序关。从系统导出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表》《卫生高级职称申报简明表》《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申报表》,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且群众无异议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报送。


(三)各省属单位、各设区市卫健委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务必于10月10日前完成线上审核,按照审核结果,导出《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人员花名册》《卫生高级职称业绩成果代表作汇总表》(详见附件3-4),两表加盖公章,连同《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表》《卫生高级职称申报简明表》及委托评审函一并报送。

03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卫生职称和基层卫生职称。取得基层卫生职称的,申报同级卫生职称时须按闽卫人〔2022〕111号文条件重新参加高级职称考试和评审,在取得卫生职称后不再继续聘任原基层卫生职称。


(二)评审专业按照《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对应表(2024版)》(详见附件5)执行。


(三)凡文字总复制比超过30%(不含30%)的学术论文,一律不予作为代表作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援外医疗队员、援藏援疆援宁人员、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台籍人员、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按相关规定及程序申报评审。

04评审材料清单

05盲审材料

(三)申报人员务必按照上述要求,自行对有关材料进行盲审处理,并对盲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盲审材料存在人员身份信息、单位信息或城市信息的,或盲审材料与原件不一致的,一经发现,视为放弃参评。

06面审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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