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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2024.10.28)

  • 2025-08-22
  • 33

根据犯罪构成和不作为犯罪理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客运司机甲在运送旅客的途中,发现乙正在盗窃其他旅客财物,甲视而不见,导致旅客财物被偷。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学生和乙学生共同居住在某宿舍。某日,甲发现屋内着火,没有救助乙,自己逃出宿舍。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男找到卖淫女乙,在乙家中进行性交易。过程中,乙突然犯心脏病,陷入昏迷。甲怕嫖娼的事情暴露,便未施救。乙女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李某在某酒店住宿,看到酒店房间的电线裸露,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李某未向酒店反映该情况。李某退房后的某日,该房间发生电气事故。李某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文字解析

一是基于职务、业务产生的保护义务;二是特定领域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这里的依赖关系,是指虽然现场有其他人,但其他人却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或者有作为义务,但没有作为能力,被害人只能依赖行为人去消除危险。可能有人认为,本案中,车上有其他乘客。被害人能够依赖其他乘客去阻止小偷,所以对司机没有产生依赖关系。但是,其他乘客没有阻止义务。所以,被害人只能依赖司机。假如车厢里有警察,则警察有阻止义务,此时司机没有阻止义务。因此,司机甲构成不作为犯罪。A项说法错误。

B项,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本案中,虽然甲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但是被害人乙也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这时,在刑法上,甲没有救助乙的义务。当然,在道德上,甲有救助义务。B项说法正确。

C项,乙女是场所的管理者,甲男不是场所的管理者,所以甲男没有救助义务。C项说法正确。

总结:嫖娼案的作为义务。第一,地点在一方家里。卖淫女与嫖客在卖淫女家里发生性交易。过程中嫖客心脏病发作,卖淫女有救助义务。卖淫女心脏病发作,嫖客没有救助义务。如果地点在嫖客家里,则分析原理同上。第二,地点在酒店,看是谁开的房。谁开的房,则视为在谁家里,分析原理同上。此时,酒店管理者基于职务、业务也有救助义务。第三,地点在二人共同管理的房间,则另一方没有救助义务。

D项,电线裸露就是一种危险源。但是,李某对该危险源没有监管义务。所以,李某没有作为义务。可能有人认为,此时房间属于李某的特定领域,所以有作为义务。但是,特定领域产生作为义务,要求:第一,特定领域内,某个被害人遭遇现实危险;第二,此时特定领域管理者在该领域内。例如,李某约了一个卖淫女来到自己的房间,被裸露的电线电伤,此时李某有救助义务。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在有作为可能性和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情况下,关于不作为犯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瘾君子甲和乙经常在乙家吸毒。有次二人吸毒后,乙口吐白沫。甲怕事情败露,未进行救治,乙死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和乙在旅游途中相识,相约爬野山,遇山体滑坡。甲在能救助乙的情况下,弃乙不顾而逃离,乙死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C乙前往山中,村民甲告知前面危险。乙不顾劝阻。后甲发现乙摔伤,奄奄一息,未救助,乙死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D民警甲在辖区酒吧喝酒,发现有人在强奸乙女,甲认为自己已下班,遂未制止。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文字解析

A项,基于特定领域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本题中,甲不是场所主人,没有救助义务。假如甲发病,则乙有救助义务。A项说法正确。

B项,甲、乙相约爬山,形成危险共同体,意味着愿意相互照顾。乙遇到危险时,甲有救助义务。这种救助义务是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救助,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甲不救乙,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说法错误。

C项,甲没有与乙相约爬山,没有形成危险共同体。甲没有表示自愿救助乙,因此没有救助义务。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C项说法正确。

D项,《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份职责,不受是否穿警服的影响。因此,甲有作为义务。甲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下列情形中,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有?

A甲伤害乙,将乙打晕,甲离去。乙晕倒在沙滩上,昏迷中吸入沙子,窒息死亡

B甲伤害乙,将乙打晕,甲离去。乙晕倒在马路边,醒来后头昏脑胀,恍惚中走到马路上求救,被过往车辆撞倒,导致死亡

C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已经死亡,将乙扔进河里,导致乙溺亡

D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已经死亡,此时看到路过的朋友丙,告诉丙,自己杀死了乙,请丙将尸体扔进河里。丙也以为是尸体而照办。乙溺亡

文字解析

A项,介入因素是乙昏迷中吸入沙子。在该案的具体场景中,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由甲的先前行为引发的,所以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A项入选。

B项,介入因素是乙恍惚中求救被车撞。在该案的具体场景中,该介入因素并不异常,是由甲的先前行为引发的,所以甲的先前行为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项入选。

C项,该案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多数说认为,甲的前行为(杀害行为)和后行为(过失行为,扔进河里)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少数说认为,只有甲的后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本题问唯一正确答案,应按照多数说作答。C项入选。

D项,就甲而言,该案仍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按照多数说,甲的前行为和后行为(指使丙扔尸体)共同导致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D项入选。本题源自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363页脚注。

注意:多数说认为,结果推迟发生的案件,要求前行为(故意杀人行为)与后行为(过失行为)在时间上具有紧密联系,能够一体化评价,前行为尚未形成终局形态。如果前行为形成终局形态,则只能构成犯罪未遂;即使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只能定犯罪未遂。

例1,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半日后,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回到现场,将“尸体”扔进河里,乙实际上是溺亡。甲的前行为已经呈现终局形态,也即甲认为自己要干的事干完了,杀人的犯意消除了,忙别的去了。此时,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例2,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次日,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回到现场,发现乙还没死,便打死乙。甲的前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针对的是同一个被害人,所以不需要并罚,按照吸收犯原理,只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甲发现乙没死,救了乙,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因为前面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未遂排斥中止,同一个故意杀人罪不能有两个犯罪形态。救人行为只能算作事后悔过行为。这一点考试考过(2003年第42题,2022年试题)。

例3,甲杀害乙,将乙打晕,误以为乙死亡,离去。次日,甲想起需要处理尸体,让丙处理尸体。丙来到现场,发现乙还没死,便打死乙。甲的前行为呈现终局形态,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甲没有让丙实施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丙的故意杀人罪不用负责。这一点考试考过(2014年第54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关于立功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抢劫犯赵某被抓捕后,揭发朋友周某,明知赵某是抢劫犯,仍为赵某提供住处。赵某不成立立功

B毒贩钱某被抓捕后,揭发警察付某,为其通风报信。经查,付某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钱某不成立立功

C犯赌博罪的孙某被抓捕后,揭发马某在2年前打死一人。经查,马某构成正当防卫。孙某不成立立功

D走私犯李某揭发邻居3年前将自己打成轻微伤。李某不成立立功

文字解析

A项,立功的一种表现是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周某构成窝藏罪。犯罪人赵某揭发周某实施了窝藏罪,构成立功。可能有人认为,周某犯窝藏罪,是为了帮助赵某。赵某揭发周某,很不厚道。能奖励赵某构成立功吗?然而,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赵某揭发周某实施犯罪,这里的犯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赵某的犯罪。总结一下,“揭发他人犯罪”的揭发者只要求是犯罪人就行,这个犯罪人可以是他人犯罪的获益者。同理,这个犯罪人也可以是他人犯罪的受害人。例如,小芳因诈骗罪被抓后,揭发狗蛋曾对自己实施过强奸。查证属实的话,小芳构成立功。A项说法错误。

B项,犯罪人钱某揭发付某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构成立功。钱某揭发付某实施犯罪,这里的犯罪包括实施了有利于钱某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

C项,揭发他人犯罪型立功,其中的“犯罪”,要求具备客观阶层的条件,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违法性)。马某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排除违法性的事由,表明马某的行为没有违法性(法益侵害性),是正当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所以,孙某不构成立功。C项说法正确。

D项,由于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达到轻伤,所以邻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不是在揭发他人“犯罪”,不构成立功。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关于追诉时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牛某与甲登记结婚后,又与乙登记结婚。因为重婚罪属于继续犯,所以追诉期限从牛某与乙解除婚姻之日才开始计算

B温某触犯某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法定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追诉时效的延长或中断事由,那么经过20年,就不能再追诉

C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追诉期限从被拐卖妇女被解救之日起开始计算

D甲犯某项罪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日起,经过20年,则不能再追诉

文字解析

A项,刑法第89条规定,对于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牛某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重婚罪的行为终了是指结束重婚状态。因此,A项说法正确。

B项,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是15年。经过15年,便不能再追诉。在此不能适用特别追诉制度(向最高检察院申请)。特别追诉制度只能用于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死刑,追诉期限为20年的情形。B项说法正确。

C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是继续犯。收买行为结束,该罪便结束。收买后若非法拘禁妇女,非法拘禁罪是继续犯,那么追诉期限从非法拘禁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C项说法错误。

D项,刑法第88条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是追诉时效的延长规定。基于此,对甲的罪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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