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裁定受理东莞市铁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志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担任铁志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铁志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资不抵债,且铁志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次破产程序。
经审理查明:1.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对铁志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接管到铁志公司的任何财产、财务账册等资料,无法对铁志公司进行全面清算,也无法委托审计机构对铁志公司财务账册进行审计;
2.管理人经核实铁志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铁志公司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转移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已针对发现的需起诉追收或追究有关责任的事宜制作相应方案并提交至债权人会议表决,因无债权人表示愿意垫付诉讼费用,故管理人将不提起相关诉讼;
3.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2023)粤19破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债权人吴红霞、广州市凯昊密封件有限公司等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为4545392.39元。另,经管理人调查确认本案职工债权金额为1023652.25元;
4.目前,管理人为执行职务已产生破产费用2934.4元。由于没有破产财产支付破产费用,现由管理人负责垫付。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追回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先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铁志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资不抵债,且于本案债权人会议中,无任何主体对铁志公司提出重整或和解的要求,亦没有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东莞市铁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东莞市铁志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案件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查询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