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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以案说法
问题之一:吴某某坠亡事件谁应当担责
吴某某在高空危险区域进行以手支壁沿使身体悬空等危险活动,由于体力不支而失足坠落,其行为属于自担风险行为,自担风险是指侵权人对某种危险或者损害结果早已预见,或者明知会遭受某种风险的损害,但仍冒险进行某种行为,进而导致自身被损害。虽然在我国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并非无运用,尤其在体育竞技类活动中,法院一般都会认为自愿参加此类活动产生的损害属于自担风险。
那么,除了吴某某自身行为外,他攀爬的建筑物的管理者和产权所有者是否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关于管理者的安全管理义务的规定见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高度危险区域的含义和范围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一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中有类似概念的表述,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或者行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遭受损害,该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承担责任适用侵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实际上将高速公路界定为危险区域,其他被以类似方法界定为危险区域的还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铁路及其沿线区域,电力设施保护区。一般认为,高度危险区域是与社会大众的活动场所所隔离的,并且该区域自身具有危险性。具体到本案,吴某某进行爬楼活动的建筑物高263米、62层大楼,其从楼顶附属物坠落至楼顶平台,离世。顶楼附属物,距离顶楼楼顶有十几米的距离,该区域本身具有危险性,并且一般与社会大众是隔离的,可以被认定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管理者应尽之义务包括两点,一是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如给进入危险活动区域的通道上锁,安排安保人员禁止一般大众进入顶楼等危险活动区域,在危险活动区域周围加固护栏等;二是负有警示之义务,如口头或用警示牌提示此区域会有较大危险,从而使他人知悉其进入的区域是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排除吴某某自身的故意,如果管理者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致使没有得到授权进入的人,诸如迷路的人和未进入某一区域内玩耍的儿童等进入危险活动区域造成损害,那么其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害者自身的过失可以与其责任部分相抵。
此处的管理人应当是此栋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之外的合法占有人,因为其要对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承担安全管理义务,自然是应当对该区域有掌控力,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一旦没有占有该建筑物,对其上要发生的事故难以尽到上述义务,因而只有合法占有人有能力,也有义务来完成采取安全措施与警示的工作。具体到本案,如果事发建筑物的合法占有权人在通往顶楼的通道处采取了上锁等禁止进入的方式避免一般大众进入顶楼危险活动区域,并且在顶楼处用提示标语警示进入者使其知悉进入此处会有较大危险,在顶楼附近加固栏杆,那么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鉴于吴某某是以爬楼并且进行危险活动为目的,其坠亡是因徒手攀爬体力不支,并不是无意识或者不小心踩空而坠亡,因而管理人在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下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问题之二:爬楼行为是否合法
此外,有不少网友在网上发布“爬楼攻略”,如天津网友之前发布的“天津爬楼攻略”包含了金之谷大厦、君临大厦等10处天津的高层办公楼建筑或者居民小区。攻略中包括了在天台上架设相机的位置、如何绕道上楼、如何进入锁着的天台、如何避免保安怀疑等内容。虽然并没有法律规定此类帖子不能被发出,可是会对年轻人产生不良诱导,爬楼需要专业技术训练、身体与心理的素质都要达标,并且进行安全自救等培训,贸然开始爬楼,并且选择高层建筑顶层很容易发生事故。因而,本着对社会公众负责的态度,对此类帖子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具有较大的安全问题,一经发现应该采取在删改完善之后发布传播或禁止发布传播的措施。
案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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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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